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SDV-113-訴-324-2025033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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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健護理之家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葉月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4年3 月6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4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