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KSDV-113-訴-444-20250107-3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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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聖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秋波、陳宏州、許立和、林錦駿、徐興 隆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萬50元,上訴人未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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