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KSDV-113-訴-470-2025010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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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70號 原 告 莊耀宗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被 告 陳麗芬 黃宏恩(現役軍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3 月3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當日庭期 擬訊問證人歐盈楨,特此裁定。另請被告黃宏恩於開庭前,具狀 陳報下列事項:本院於113年9月16日將起訴狀繕本及庭期通知送 達被告黃宏恩之服役單位後,被告黃宏恩實際收受起訴狀繕本、 庭期通知之日期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