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3

案號

KSDV-113-訴-482-20250213-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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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衍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陽秀芬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6,35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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