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10

案號

KSDV-113-訴-482-20250310-3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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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衍邦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歐陽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26日113年度訴字第482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明文可參。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2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查上開裁定已於114年2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證,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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