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08
案號
KSDV-113-訴-49-2024110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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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小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甫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因 財產權而起訴或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 之16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2項、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前第77條之 2(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已明定就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仍 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再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0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一併補正,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