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KSDV-113-訴-509-2025012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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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發現金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財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雨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13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4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48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