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KSDV-113-訴-565-20250108-3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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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弘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振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 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經10日發生效力),有本院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按。然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為憑,則依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鄭靜筠                    法 官 周玉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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