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08

案號

KSDV-113-訴-597-20250208-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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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達地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金月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14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3,80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11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 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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