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日期
2025-02-11
案號
KSDV-113-訴-60-202502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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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彩鈺 林宗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瑩秋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74,940元(計 算式:本訴部分2,451,220元+反訴部分1,423,720元=3,874,940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70,344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 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