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SDV-113-訴-60-20250226-3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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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彩鈺 林宗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瑩秋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 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繳納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4年2月1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5至323頁);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費,亦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25至333頁),是揆諸前揭規定,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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