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5

案號

KSDV-113-訴-623-20241225-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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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玉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惠美、施舜源、李仁、高博館大廈管理委員 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2日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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