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2-11

案號

KSDV-113-訴-713-20250211-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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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3號 上 訴 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送達代收人 周明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家庄美食股份有限公司、劉怡坊間確認 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2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0,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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