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8
案號
KSDV-113-訴-715-2024112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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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吳鎮州 被 告 麗視光學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朱啓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 之113年度訴字第715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均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附表: 編號 求償金額(元) 借款起訖日 利息起算日 利率 違約金 1 22,787 109年7月1日起至114年7月1日 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55% 自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之20%計算 2 433,014 109年7月1日起至114年7月1日 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55% 自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之20%計算 3 218,857 109年12月29日起至114年12月29日 112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3.59% 自112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之20%計算 4 875,436 109年12月29日起至114年12月29日 112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3.59% 自112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之20%計算 5 386,494 110年6月3日起至115年6月30日 112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自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之20%計算 6 1,545,970 110年6月3日起至115年6月3日 112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自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之20%計算 7 426,355 110年10月6日起至115年10月6日 112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自113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之20%計算 8 1,705,407 110年10月6日起至115年10月6日 112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自113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