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KSDV-113-訴-809-2025011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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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9號 原 告 連國卿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 被 告 張菀芝 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 ,餘由原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 之二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