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KSDV-113-訴-906-2025022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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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央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中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蔡家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化高峰會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中央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公寓大 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10 1,331元、259,598元,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1,730元、5,37 0 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參照),上訴人 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