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SDV-113-訴-923-20250227-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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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秢蓁即黃霈妮 鄭亦霞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 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304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 項規定參照),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 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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