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2-27

案號

KSDV-113-訴-925-20241227-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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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25號 原 告 尚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巧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兆德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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