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1-24
案號
KSDV-113-訴-925-20250124-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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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尚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巧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29日113年度訴字第92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明文可參。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 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查上開裁定已於113年12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證,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