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11
案號
KSDV-113-訴-942-202411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沐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家溱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9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之上訴聲 明為:本人積欠原告之債務非一百多萬,只願意還本人購買點數 的金額及國泰世華匯款的10萬元,其他不承認。即上訴人承認債 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878元(計算式:〈點數金額:116122+ 46425+88829+31502=282878【見審訴卷第229頁】〉+10萬元=3828 78),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055,090 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