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11

案號

KSDV-113-訴-942-20241211-3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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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沐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家溱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1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25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經10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頁)。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7至65頁),揆諸前揭規定,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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