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4
案號
KSDV-113-訴-963-2024102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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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6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黃郁庭 被 告 戴丞劭即戴德賢之限定繼承人 戴維君即戴德賢之限定繼承人 陳致麟 許嘉純 林文斌 歐宓庭 盧易佑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附表 編號 原借貸本金 (新臺幣) 請求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利率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2,000,000元 633,347元 自113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685% 自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2,000,000元 1,541,659元 自113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3.875% 自113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3 2,500,000元 488,880元 自113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5.16% 自11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以上合計請求本金為新臺幣2,663,8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