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發保護令
日期
2024-10-07
案號
KSDV-113-跟護-10-20241007-1
字號
跟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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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跟護字第10號 聲 請 人 AV000-K113093(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相 對 人 葉介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 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第10條第7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料,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聯絡方式、就讀學校、班級、工作場所、親屬姓名及與其之關係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亦為跟騷法施行細則第16條所明定。準此,本件與聲請人有關之前開個人資料,爰不予揭露,聲請人姓名並以代號或隱匿全稱方式處理,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因對伊為跟蹤騷擾行為,於民國11 3年7月4日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下稱鳳山分局)核發書面告誡。相對人嗣於2年內之113年9月1日19時30分許,在高雄市火車站B2○○○○○,於聲請人在該處表演時,特地預約離聲請人最近之位子。爰依跟騷法之規定,聲請核發保護令等語。 三、經本院於113年9月9日檢附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狀影本通知 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於同年月10日收受後,迄今未陳述意見。 四、按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 之犯罪嫌疑者,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行為人經警察機關為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跟騷法第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跟蹤騷擾行為」,依同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係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如同法第3條第1項各款所定行為態樣之一,使特定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而言。又所謂反覆或持續係謂非偶然一次為之,其重點在於行為人是否顯露出不尊重被害人反對的意願,或對被害人的想法採取漠視而無所謂的心態。另所稱與性或性別相關,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以下簡稱CEDAW)第28號一般性建議意旨,「性(sex)」 係指男性與女性的生理差異,「性別(gender)」指的是社會意義上的身分、歸屬和婦女與男性的作用,以及社會對生理差異所賦予的社會和文化含義等;次依CEDAW第19號及第35號等一般性建議意旨,「基於性別的暴力」係針對其為女性而施加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女性,包括身體、心理或性的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即係將女性「在地位上從屬於男性」及其「陳規定型角色加以固化」的根本性社會、政治和經濟手段。另隨著法治化發展、性別主流化概念普及與性別意識提升,CEDAW保護範圍已不限生理女性,而擴及各種性別及性取向者(跟騷法第3條立法理由參照)。是跟騷法保護令之核發,須經法院審理後,認有上開法條所定跟蹤騷擾行為發生之事實及核發保護令之必要,始足當之。倘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無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或雖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但無核發保護令必要,法院即應予駁回。 五、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2年內, 再於113年9月1日19時30分許,在高雄市火車站B2○○○○○,於聲請人在該處表演時,特地預約離聲請人最近之位子等節,固業據聲請人提出鳳山分局書面告誡為佐。惟查,相對人於警詢時稱:因我要去看偶像○○少女(名稱詳卷)表演,故至高雄市火車站B2○○○○○,我想知道她有沒有偷過我店裡的東西,我還是想跟她當朋友,我因為在火車站有看到她演出的時間,所以知道○○少女會出現在該處,我在拿到告誡書後,沒有與○○少女聯絡、跟蹤、騷擾等行為,只有今天去看表演等語,則相對人於113年9月1日所為是否屬於反覆或持續為違反聲請人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干擾,尚非無疑;又本院於113年9月9日函請聲請人於5日內具狀陳報相對人之跟蹤騷擾行為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及證據方法,聲請人迄今亦未具狀陳報。綜上,相對人固於鳳山分局書面告誡核發後至聲請人公開表演處所觀覽表演,然無其餘證據資料足佐情況下,尚難據以認其行為屬跟騷法規定之跟蹤騷擾行為。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