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發保護令
日期
2024-10-21
案號
KSDV-113-跟護-9-20241021-1
字號
跟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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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保護令 113年度跟護字第9號 聲 請 人 AV000-K113111(姓名年籍詳卷) 相 對 人 陳介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聲請人行蹤。 相對人不得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聲請人之下 列處所:高雄市○○區○○街000號00樓、高雄市○○區○○路○段000號 、高雄市○○區○○街00號。 相對人不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 聲請人進行干擾。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 、影像或其他物品。 相對人不得向聲請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相對人不得濫用聲請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相對人不得查閱聲請人之戶籍資料。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遭相對人跟蹤騷擾,經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鳳山分局於民國113年8月9日核發書面告誡,相對人嗣於2年內之113年8月10日23時32分許,再以電子郵件(下稱系爭電子郵件)寄送文字訊息對聲請人進行干擾,致聲請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爰聲請核發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第12條第1項之保護令等語。 二、相對人陳稱:兩造曾為伴侶關係,相對人固有於收到書面告 誡及製作筆錄後,再以系爭電子郵件傳送訊息予聲請人,惟系爭電子郵件內容僅係向聲請人表示對於聲請人提告跟騷法之詫異、家人對此之反應,相對人早已願意接受關係結束之事實,然希望能夠成為好聚好散之朋友關係,不要相互交惡,並對先前行為向聲請人道歉,以及解釋法律上「以原就被」之管轄原則,均與跟騷法之「跟騷行為」無關,亦非基於「性」或「性別」所為之行為,又相對人收受書面告誡後,僅有傳送系爭電子郵件予聲請人,並無再與聲請人有任何接觸,亦未到過聲請人住處、公司等地,亦未再傳送任何訊息、電子郵件等予聲請人,並無反覆或持續對聲請人為「跟騷行為」,本件並無核發保護令之必要。另聲請人要求相對人不得接近雲林縣○○○,然相對人本身即居住在雲林,而聲請人居住在高雄,則相對人日常生活均圍繞在雲林縣○○○,豈可能離開雲林縣○○○而改至其他地方工作、居住等語。 三、按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 之犯罪嫌疑者,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行為人經警察機關為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跟騷法第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曾遭相對人跟蹤騷擾,經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鳳山分局於113年8月9日核發書面告誡,相對人於113年8月10日23時32分許,再以系爭電子郵件寄送文字訊息對聲請人進行干擾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電子郵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並有調查筆錄、跟騷時序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書面告誡暨簽收紀錄、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125頁),堪認為真實。又就系爭電子郵件內容觀之,相對人表達對於結束伴侶關係很難過,雖表示願意接受,然卻一再表示希望繼續與聲請人交朋友,希望再與聲請人溝通,並表達會等待聲請人等語(見本院卷第19頁),顯然仍未斷絕與聲請人接觸之想法,並有繼續伴侶關係之意,並非僅及於朋友關係,而與「性別」有關,本院審酌相對人甫於113年8月9日收受書面告誡,明知告誡內容包含禁止再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設備對聲請人進行干擾,並禁止對聲請人寄送文字等情,且於聲請人封鎖相對人通訊軟體之聯繫方式情形下,卻不知以何方式取得聲請人電子郵件帳號,旋於收受書面告誡翌日即寄送系爭電子郵件予聲請人,致使聲請人出門均注意周遭環境,在家中常確認門窗有無緊閉,時時擔心相對人隨時出現,影響其睡眠,並罹患急性壓力徵候群,有診斷證明書為證,已屬對聲請人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別有關之跟蹤騷擾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顯有核發保護令之必要。本院斟酌本件跟蹤騷擾行為發生之原因、相對人所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型態、情節之輕重、聲請人受侵擾之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認核發如主文第1至8項所示之保護令為適當。至聲請人聲明核發禁止相對人不得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聲請人於「雲林縣○○○」處所部分,因處所範圍未具體特定,且聲請人係住居於高雄市,應無核發此部分保護令之必要,併予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