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日期
2025-03-26
案號
KSDV-113-重訴-103-20250326-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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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兆陞營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邑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7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拾貳萬壹仟肆佰肆拾貳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 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07,19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21,4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 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