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11
案號
KSDV-113-重訴-104-20241011-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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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游雯琪 被 告 YANGCARE TRADING CO.,LTD.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史宜 被 告 歐陽信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519, 544.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519,544.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 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