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KSDV-113-重訴-14-20250123-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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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峯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龔琪恩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1,425元(依照114年1月1日施行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3條第1項等規定計算),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 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應於上開期限內 提出理由書暨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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