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KSDV-113-重訴-143-20241227-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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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原告即 反訴被告 黃國棟 陳文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律師 被 告 裕堂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翊展 訴訟代理人 陳哲偉律師 被告即 反訴原告 史佳穎 洪信田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陳秉宏律師 黃雅慧律師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1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