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08
案號
KSDV-113-重訴-151-20241008-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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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欣禧鋼鐵貿易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國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佳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132元,此裁定已於113年9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