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6

案號

KSDV-113-重訴-156-20241226-4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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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欣禧鋼鐵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國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佳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備之 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未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6,044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9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嗣對前揭補費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重抗字第40號裁定駁回抗告,有前開裁定正本附卷可參。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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