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7

案號

KSDV-113-重訴-16-20241227-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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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原 告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張坤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於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法定遲 延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將上開請求金額擴張為911,610,486元 (見本院卷第272、339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41,474元, 扣除原告已繳10萬元,尚應補繳7,041,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7,0 41,47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請求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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