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償款

日期

2024-11-25

案號

KSDV-113-重訴-183-20241125-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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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原 告 王台生 訴訟代理人 李紀穎律師 被 告 龔秉程 龔兆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被告龔秉程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檢送其於民國113年11 月13日至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就醫治療急性髓母細胞性白血病之診斷證明書,故有送達事實待補正,應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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