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01
案號
KSDV-113-重訴-202-20241101-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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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梅高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錦達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13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49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34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 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