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1

案號

KSDV-113-重訴-207-20241021-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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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笙業興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佳靜 被 告 廖國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09萬65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772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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