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2
案號
KSDV-113-重訴-248-20241112-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欣禧鋼鐵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國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佳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清償借 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到院。而依其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538,4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 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