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3-13
案號
KSDV-113-重訴-254-20250313-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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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京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佳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如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7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拾柒萬貳仟玖佰貳拾貳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 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203,206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72,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 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