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11

案號

KSDV-113-重訴-263-20250311-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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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參 加 人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余清榮 訴訟代理人 鄭慧芬 上列參加人與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 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參加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參加之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志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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