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04
案號
KSDV-113-重訴-275-20241204-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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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27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莊廣偉 被 告 太璟營造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經民 被 告 胡晏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31萬33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1萬3112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太璟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太璟公司)分別於 民國111年5月19日、112年8月1日,均邀同被告林經民、胡晏淳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借款契約及保證契約,分別向原告借款及約定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本金、利率及違約金,詎被告於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前即未依約還款,經原告催告仍不清償,依兩造約定已喪失期間利益,視為借款全部到期,被告迄仍尚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償還等語,爰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有規定。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一般週轉金借款 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憑證、保證書、授信約定書等為證,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11萬3112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並依112 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諭知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餘欠金額 (新臺幣) 借款期間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息) 違約金 1 500萬元 38萬8884元 自111年5月20日起至114年5月20日止 自113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325% 自11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55萬5558元 2 140萬元 12萬7828元 自111年6月8日起至114年6月8日止 自113年7月8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3.42%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44% 40萬7785元 自113年3月8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3.31% 自113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3.42%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44% 3 1000萬元 176萬6669元 自112年8月4日起至117年8月4日止 自113年3月4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095% 自113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706萬6669元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合計 1640萬元 1131萬33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