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DV-113-重訴-303-20241230-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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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許寀稘 被 告 健豐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卓寶珍 被 告 劉歆閎 葉文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參拾捌萬肆仟零玖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伍仟零伍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 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壹仟參佰陸拾伍元或等值之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 柒佰參拾捌萬肆仟零玖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健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健豐公司)自民國 109年8月24日起,邀同被告卓寶珍、劉歆閎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契約書,約定在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之額度內與原告授信往來,被告葉文田則於嗣後擔任健豐營造有限公司之保證人。健豐公司依授信契約書,向原告借貸如附表所示之款項,惟均未依約分期攤還,依授信契約第7條規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齊,卓寶珍、劉歆閎及葉文田依約自應負連帶保證責任等語。為此,爰依民法消費借貸、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38萬4,095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二)請准提供現金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擔保後,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及 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各8份、授信契約書4份、保證書3份、放款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2張憑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121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視為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是原告基於消費借貸、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健豐公司、卓寶珍、劉歆閎及葉文田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應連帶給付738萬4,0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 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90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就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有難於抵償或計算之損害乙情並未有何釋明,惟原告持現金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擔保,聲請本院宣告假執行,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是原告以246萬1,365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亦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為7萬5,052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本院 卷第5頁),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參照)。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編號 本金剩餘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違約金 1 96萬元 自11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53% 自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8萬6,651元 自113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53% 自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113萬3,304元 自11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53% 自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4 16萬2,500元 自113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53% 自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5 133萬3,320元 自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53% 自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6 33萬3,320元 自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53% 自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7 270萬元 自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53% 自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8 67萬5,000元 自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53% 自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738萬4,0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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