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4

案號

KSDV-113-重訴-337-20250214-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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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33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余杰叡 被 告 元滋品牌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美君 劉明道 楊筑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元滋品牌股份有限公司、林美君、劉明道應連帶給付原告如 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元滋品牌股份有限公司、林美君、劉明道、楊筑貴應連帶給 付原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元滋品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滋公司)邀同被告劉明道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0年1月14日與原告簽立借據,向原告借得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月21日起至115年1月21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於撥款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加0.655%計息,另於111年1月1日起加1.655%機動計息(逾期時年利率為3.375%),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視為全部到期,除依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嗣被告元滋公司、劉明道、林美君於113年4月3日另與原告簽立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及授信約定書,新增被告林美君為連帶保證人,並約定於113年4月24日起變更自112年11月21日至113年11月21日止,每月固定償還本金10,000元,利息按月繳納,期滿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下稱第一筆借款)。詎被告元滋公司未遵期繳款,依約已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仍積欠如附表編號1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㈡被告元滋公司於112年7月14日邀同被告劉明道、楊筑貴為連 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得6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7月17日起至117年7月17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於112年7月17日起至117年7月17日止加0.5%計息(逾期時年利率為2.22%),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視為全部到期,除依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嗣被告元滋公司、劉明道、楊筑貴於113年4月3日簽立契據條款變契約及授信約定書,新增被告林美君為連帶保證人,約定於113年4月3日起變更自112年11月17日至113年11月17日止,每月固定償還本金10,000元,利息按月繳納,期滿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下稱第二筆借款)。詎被告元滋公司未遵期繳款,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仍積欠如附表編號2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㈢綜上,原告自得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被告元滋公司償還欠款 ,又被告劉明道、林美君為第一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另被告劉明道、楊筑貴、林美君為第二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各應與被告元滋公司就上開借款各負連帶給付之責,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契據條款變更契約 、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在卷可稽,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結果,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元滋公司、劉明道、林美君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及請求被告元滋公司、劉明道、楊筑貴、林美君連帶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民國)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民國)及計算方式 1 2,038,188元 自113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375%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5,452,901元 自11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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