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SDV-113-重訴-50-2025022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鈺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伊錦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93,074元,應徵第二審上 訴裁判費154,935 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 上訴理由,併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