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1-19

案號

KSDV-113-重訴-59-20241119-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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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岳彬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岳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 3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將 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依請 求移轉土地所有權部分之公告現值計算,分別核定如附表所示, 上訴人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123,200元,暨自 11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予上訴人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111,823元(9,988,623+11,123,2 00=21,111,82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6,784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 編號 土地 面積 公告現值 被上訴人應移轉之權利範圍 請求被上訴人移轉部分之公告現值 1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315.03㎡ 5200元/㎡ 6分之1 273,026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13,909.23㎡ 4191元/㎡ 6分之1 9,715,597元 合計 9,988,6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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