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25

案號

KSDV-113-重訴-67-20241225-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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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昌賢 陳暉運 陳則銘 張玉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雅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 民國113年11月29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查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89,998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33,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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