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1-03
案號
KSDV-113-重訴-71-20250103-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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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秋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昌發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7 1萬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萬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 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王宗羿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莊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