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SDV-113-重訴-80-20250227-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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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0號 原 告 鮑能俐 許立德 許恬恬 許婷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 被 告 許林碧雲 兼法定代理人 許聰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春錦律師 被 告 許秋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七日九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