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SDV-113-重訴-80-20250227-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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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0號 原 告 鮑能俐 許立德 許恬恬 許婷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 被 告 許林碧雲 兼法定代理人 許聰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春錦律師 被 告 許秋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七日九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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