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日期

2025-03-20

案號

KSDV-113-重訴-81-20250320-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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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法定代理人 黃志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森昌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299,750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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