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0-09

案號

KSDV-113-除-228-20241009-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李志超(即陳幼連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幼連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張 ,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3月20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3年3月8日以113年度 司催字第6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3年3月20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3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亦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0 股票 1 370 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股票 1 254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