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0-30

案號

KSDV-113-除-249-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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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許謙懷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1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5月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上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公告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卷宗核閱無訛,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且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沈陳月鳳 許謙懷 陽信商業銀行四維分行 00-000-000-0000 20,240元 112年12月31日 A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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