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22
案號
KSDV-113-除-252-20241122-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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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楊鎧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 113年度司催字第17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3 年6月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 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 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6月19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9-ND-154698-4 股票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