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13
案號
KSDV-113-除-269-20241113-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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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黃允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5月9日公告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股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3年5月1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3年5月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提出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就系爭股票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佳蓁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44432-4 股票 1 1000 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110022-3 股票 1 291 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353585-1 股票 1 19 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417316-8 股票 1 45 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492469-6 股票 1 67